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含桂林广大市民,但是目前桂林省出台政策,将孤儿也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以内,包括新型农业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
日前,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意见实施后,孤儿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大大提高,并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得到政策关怀。12月2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这一民生新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市813名孤儿从中受惠。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
据统计,目前我市登记在册的孤儿(弃婴)有813人,其中福利机构供养孤儿224人、社会散居孤儿589人。在新规出台之前,我市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机构抚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是参照我市城市低保、五保对象的补助标准执行的,每个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是每月约400元。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在医疗保障方面,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救助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并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此外,孤儿的安置、就业、住房、权益等各方面也将得到保障。如在就业方面,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有机会获得免费就业咨询,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自主创业的,将得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
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贫困孤儿家庭,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优先考虑。对农村无住房成年孤儿,政府将充分利用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多渠道筹措建房资金,并组织力量助其建房。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我市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提高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孤儿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在扣除中央专项补助后,差额部分按照自治区负担60%、市县负担40%的方式共同筹措解决。这使得我市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提高了50%,机构抚养孤儿的养育标准提高了150%,养育标准大幅提高。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孤儿养育标准的提高,将有助于福利机构和社会家庭为孤儿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