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城乡居民罹患大病,昂贵的医药费导致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湖北竹山社保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签订协议,竹山县医保局作为投保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为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投保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纳大病保险费。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上不封顶。
山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支付标准
该协议约定,起付标准为8000元(即患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核销后,自付部分超过8000元部分就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核销),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年度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赔付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赔付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0%。
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是指住院费用中按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特殊慢性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部分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付费项目由个人先负担10%部分、转外就医个人先自付10%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费用。
同时,协议双方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开展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遵循医保局现行的医疗保险网络和流程来处理大病保险费用结算事宜,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最大限度地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
被保险人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联网结算的大病医疗费用,患者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
由医保局提供相关报表申请理赔后,医保局再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被保险人异地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医保局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入医保网络结算,达到大病以上的费用由医保局提供相关报表申请理赔,保险公司1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据统计,截止目前,已累计赔付居民大病保险费70多万元,居民医保的综合保险比例提高了5%左右,有效的缓解了广大城镇居民看病的经济负担,特别是患大病患者的经济压力,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