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行为,结合现行的医保政策,黟县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侧重于年龄偏大,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又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参保人员。
为了让广大职工都能参加医疗保险,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参保时因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需要补缴保险费时,我县按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历年实际执行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按5%的费率补缴,不配置个人帐户,补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又不能按规定在参保时一次性补齐差额年限费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这次政策的出台是对原有医疗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让更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