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青岛市通过整合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项制度,构建了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国率先将城镇职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畴。
新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城镇职工医保的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制度,改变了过去新农合按病种享受大病保险的做法,城乡全体参保人不分病种,统一按费用额度实施保障,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可达到60万元。主要有两方面的保障内容:一是超限保障。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二是大额保障。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比原来提高5个百分点;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更低,报销比例更高。
大病医疗救助主要解决参保人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费用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救助资金来源于市、区(市)两级财政,个人不用缴费,城乡统一待遇标准。大病医疗救助的保障内容也是两个方面:一是特药特材救助。城乡全体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70%报销,不设定最高支付限额。二是大额救助。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保统筹范围外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城乡全体参保人员统一按60%报销。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
青岛市早在2012年7月就已建立并实施特药特材救助制度。截至目前,共计救助5000多人次,救助金额达到7000多万元,品种扩大到26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