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1980年1月被蒙阴县某工厂录用,从事织布工作。2000年6月19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挤伤右手,后被认定为工伤。
2002年3月,该厂改制为蒙阴县某公司,李某始终在同一车间同一岗位工作。2004年7月18日,李某经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13年3月5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公司为其申报退休手续。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被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李某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再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律政策依据。仲裁委遂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