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多份医疗保险的消费者,在出险后去不同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没有如他们想象的重复理赔。医疗保险能不能重复理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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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消费者李先生曾经在两家保险各自购买了保额为1万元的医疗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因病住院,总计共花费15000多元。李先生遂拿着保险单去两家公司申请理赔,理赔结果为首家公司赔付了9000多元,第二家公司赔付了5000多元,正好抵扣了李先生的医疗费用。但是这与李先生想象的完全不一样,难道医疗保险不能重复理赔吗?
案例解析:
按照我国《保险法》损失补偿的原则,医疗保险的确是不能重复理赔的。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如果保险消费者购买了两家不同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费用型保险,那么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住院期间的实际花销情况,并结合投保保额来进行厘算理赔。多数保险公司都会设定一定的无赔额,在无赔额之上,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赔付,在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后,第二家保险公司根据剩余部分,对认定合理的花销进行赔付。总之,保险公司赔付总额将不超过保险消费者看病支出。
许多保险消费者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因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投保人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理应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但是为什么医疗保险要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呢?保险专家解释,如果医疗保险可以重复理赔,势必会造成被保险人因拥有多家保险而热衷于过度治疗,也就意味着住院时间越久,花费越多,赔款也越多。这样导致了两个结果:首先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是对商业保险公司及医疗机构造成了亏损威胁,极易引发医疗市场的混乱。所以在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会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