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基金管理运营的整个业务流程中,基金投资是重要业务环节之一。不论提供什么样的养老金计划方案,最终的收益都要落实在可实现的投资收益上。较好投资收益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资管理方式和具体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
一、 国外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主要有理事会内部直接管理和委托专业机构外部管理两种模式
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外乎两种模式:
一是由养老金理事会直接投资管理(即内部投资管理);
二是由养老金理事会委托专门投资机构间接投资管理(即委托外部投资管理),它又可再细分为部分委托和全部委托两种模式。 内部投资管理。指由养老金理事会直接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实施这种模式的条件是理事会必须具备相当强的投资管理经验,同时需要相应的人员配置、投资管理系统等,优点在于可以减少直接委托管理成本,缺点在于理事会职责过大、过宽,承担风险过大,不符合专业化发展潮流,不利于提高投资效率。部分委托管理。指由养老金理事会直接进行固定收益部分投资,风险收益部分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运作。实施的条件是理事会需具备一定的投资管理能力,优点是理事会职责范围、承担的风险均部分被转嫁给专业投资机构。
全部委托管理。指由养老金理事会在监管机构已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投资机构,专业投资机构根据养老基金投资立法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组合。实施的条件是需加快专业投资机构的培育和加强监管力度,优点是有利于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服务竞争,降低管理费用,增加管理透明度和外部监督约束。
二、 我国现行的养老基金非市场化内部直接投资管理方式带来的系列后果我国现行的养老基金管理中,企业年金的保费收缴、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将基金并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也有上缴社会保险机构或上级工会"互助会"投资营运。这种非市场化投资管理方式带来了如下结果:
1.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企业自行管理基金投资,企业资金与养老基金没有分开,生产职能与社会职能混为一体,基金安全和增值没有保证;
2.不利于公平竞争和降低管理成本。政府的行政事业机构利用行政手段从事养老基金投资营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缺少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管理与投资,理论上讲,可能会节省委托管理中专业投资机构为竞争获胜而花费的"促销"开支,降低管理成本,但这种低成本必须依托于政府的高效廉洁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践的结果往往是管理费用不降反升。如目前就有提取的年金管理费高于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费用标准情况,影响了年金收益。
3.不利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无论是企业自行直接投资,还是由企业自办经办机构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以及由地方社保经办机构代为投资运营,都会因缺乏相互制约、相互制衡、高度透明的投资运行机制,缺乏投资专家和投资经验,无法分散投资风险,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4.投资收益率较低。由于经办机构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如果进行风险收益部分投资,可能会危及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如果只把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率必然较低。如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收益率仅为2.79%。
三、 委托专业投资机构间接管理是规范管理下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方式的合理选择
养老基金理事会在基金资产管理方式上采用何种投资管理方式,主要是根据理事会自身需求而定。在国外养老金投资管理中,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独立运作已成发展主流,我国的实践也证明基金内部投资管理存在弊端,因此,在养老金投资管理规范运作需求下,将由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应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政府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中的角色是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举办企业和参保人委托理事会管理养老基金,再由理事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协议将基金资产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选择的专业投资机构。理事会只需采用严格监管以及更换专业投资机构的方式给予其经营压力,基金受益人便可通过专业投资机构的竞争,投资专家的科学论证和精心运作,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政府的参与和有关机构的监督使专业投资机构独立运作的管理方式得到了行政上的保证,具备了合法性,也使其投资管理的基金资产在运作中具备了广泛的市场性。同时,由于举办企业和参保人、理事会等有关利益集团的直接管理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管理,保证了基金资产在整个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透明和公开,而不会被人以任何借口挪用。
在部分委托和全部委托两种投资管理方式中,究竟选择何种,则是由基金理事会根据具体的基金投资目标需要而定。如果受托机构拥有专业的投资人士以及与此配套的组织结构和运作体系,完全可以胜任部分固定收益投资或指数化投资,只需将不能胜任部分的投资委托出去管理;如果基金理事会自我感觉能力有限,则不妨全部委托投资管理。总的原则就是在降低管理成本与提高运营效率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