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意味着广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合二为一,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办法》包括八章内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渠道及标准,个人账户的建立、计息、支取、保留、迁移和继承,支付待遇内容、条件和方式,基金的收支、核算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新政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日,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提高缴费档次
《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相对于新农保现行一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以及城居保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的缴费标准,《办法》适当提高了缴费标准,扩大了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
“《办法》规定最低缴费标准由原来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引导城乡居民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原则,适当增加个人的缴费,有利于参保人通过较高标准的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储蓄额,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另外也方便参保人按月缴费。”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缴费的十个档次中,最低档次和最高档次相差30倍,由于城乡居保完全由参保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设立一两个较高的缴费档次,既可以适应广东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实际,满足部分缴费能力较强的参保人的需要,又不影响大多数居民的缴费。
亮点2 提高基础养老金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一直按照国家规定的55元每月的标准,新政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比过去提高了10元,使广大参保人直接享受到更多实惠。
目前,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三角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据介绍,目前全省已经按65元的新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
亮点3 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根据《办法》,“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十分必要,有利于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在总结借鉴广东部分地市和其它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亮点4 明确制度衔接
《办法》规定,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于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办法》规定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法》同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省人社厅负责人称,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后,原来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与新制度的转换比较简单,将参保人原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即可。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问题,由于国家已明确将出台有关衔接办法,在国家办法出台前广东不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与国家办法相冲突,待国家办法出台后广东再结合本省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因此《办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按照国家办法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