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参保率达到99.56%,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06.7万人。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将缴费标准调为12档,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实施意见》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给予55元的补助,省级财政给予5元的补助,市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省和市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传提纲的通知: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缴费,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实施意见》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上,《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在基本养老金待遇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4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发放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实施意见》还对建立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运营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