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累计缴费年限为40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3.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3.0)÷2×40×1%=3200元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一般人群和特殊群体。
①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含1993年底前调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安置到企业的复转军人)。
②特殊群体,指199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本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视同缴费指数=本人复员转业、单位改制或离开原单位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