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交养老保险规定计入比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的支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该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该事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计发办法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也有差别: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补贴:补贴标准为125元。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