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江苏溧阳推行“老农保”:多投多得,收益稳定,城乡居民都可参加。
1997年,42岁的周建芳和丈夫一同参保。13年后,55岁的周建芳本打算按期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要么转成新农保,要么转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么退保。
身为城镇居民、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周建芳,只能选择退保。退保意味着,在缴纳了13年老农保后,周建芳夫妇只能得到2万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
14年前,江苏省溧阳市周建芳夫妇花了2万元,在当地民政局投保了两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该保险承诺,等他们退休后,每月可分别领取养老金450元和750元。
去年,周建芳已经到退休年龄,溧阳民政局等部门却告知他们,当初的保险承诺已无法兑现,他们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选择退保。退保后,周建芳夫妇只能拿到2万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
直到今天,关于周建芳夫妇的损失,溧阳市有关部门仍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投保人
缴费13年,领不到养老金
周建芳向记者提供了当年溧阳市民政局印制的宣传材料,上面清楚地写明了投保的方法以及收益。
这份名为《欢迎广大人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材料显示,溧阳城乡居民,甚至机关干部,都可到民政农保部门办理投保手续。投保人投保到55周岁或60周岁领取养老金,直至身亡。至于养老金收益,少投少得,多投多得,早投得益高。
宣传材料还特别注明,该保险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在上面解释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政府行为和职能工作,而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免缴税金,不上缴利润,在给付养老金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优越性显而易见。
周建芳说,他们之所以选择老农保,并没有投保商业保险,不仅因为收益稳定,更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
1997年,周建芳42岁,城镇户口,在溧阳锻压厂上班,她的丈夫43岁。这一年,根据溧阳上述政策,夫妇每人投入1万元,参加了老农保,并在溧阳市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周建芳说,“2万元在当年可是很大一笔钱,是全家的积蓄。都是血汗钱、辛苦钱。”
2010年,周建芳55岁。她前往民政局等部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溧阳民政局等部门却告知他们,当初的老农保,要么转成新农保,要么转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么选择退保。当年,周建芳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目前政策,身为城镇居民,她参加不了新农保;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一种选择:退保。
更让周建芳夫妇无法接受的是,退保只能分段计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给他们算了一下,2万元14年的利息只有4000元。
“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为什么现在无法兑现只能让我们退保,还没有补偿?”周建芳夫妇俩很失望、很气愤,更多的是无奈。
溧阳有关部门
宣传品不算合同
8月24日上午,记者前往溧阳市民政局了解相关情况。该局办公室主任朱亚洪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朱亚洪告诉记者,1992年6月,溧阳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在溧阳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缴费与养老待遇直接挂钩,多缴多得,并且随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基本上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任何补贴。”
他说,1994年,民政部印发通知,明确了老农保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并说明个人基金账户的计息利率随银行存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周建芳说,当年溧阳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她,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是固定的,是不会变化的。10多年来,民政部多次调整个人基金账户的计息利率,溧阳市民政局等部门也没有告知他们,“早点知道,早点退保,也许损失就不会这么大了。”
随着机构改革,目前这项工作已移交到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负责处理此事的溧阳人社局农村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蒋阳称,目前溧阳老农保参保总人数大约为35000人,其中,投保10000元的有62人,5000元的有278人,1000元以上的约有3000人,这一数据在不断的变化中。
“对于这3万多""老农保""参保人的问题,我们有三种解决途径。”蒋阳说,“未到领取年限的投保人可以将""老农保""转到""新农保""参保;其次,可以按照""老农保""的参保时间,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续交;第三种办法是退保,按照不同时间段计算利息。”
蒋阳也拿出了一份和周建芳提供的一模一样的《欢迎广大人民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册复印件。对于宣传册中的利率计算表,蒋阳说:“对照表是在当时利率下的计算表,这个宣传册不算合同。”
蒋阳认为,社会保险体现的是政府应尽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不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的经济契约关系。
蒋阳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称,“溧阳民政局和人社局的工作中,没有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当时民政局按当时的利率进行宣传,也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江苏省人社厅
政府应当负责任
但老农保留下的问题还在,又该如何解决呢?当年的宣传册算不算合同?政府在其中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怎么解决这个涉及当地3万多人的问题?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溧阳民政局当年的宣传册是一种行政合同,应当得到遵守。“该宣传册中,内容明确、具体,应当视为一种合同的要约邀请。周建芳等人购买这些保险,就是根据政府机构的宣传和承诺,以实际行动和行政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这个合同,实际上给了周建芳等人以可期待利益,这是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溧阳民政局不能仅仅以计算方式发生改变,或者其他简单的理由,就可以拒绝履行。”
该人士说,现在产生的纠纷,并非简单的错误理解所致,更多的是政府单方面改变当年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所致。“当年,政府为了推广,做了很有诱惑力的承诺,现在不能因为这种承诺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巨大利益,或者政府无法执行,就可以毁约。”他说,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政府应该出台可行的解决办法,既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又不能让参保者损失过大,同时也应照顾现行的社保秩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处长徐庚乾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当年在宣传老农保的时候,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确实按照比较高的收益进行宣传,给参保人很高的期待,因为利息的调整而给老农保参保人造成了损失,政府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对于周建芳这样的特殊情况,不能采取简单的退保方法,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