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人社部、财政部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届时,我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有望实现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衔接转换领取待遇。【适用人群】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对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衔接时间】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衔接条件】只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就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资金保障】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举例说明】老陈外出打工多年,原本要在某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听说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不但钱白缴,退休后也不能享受职工保险退休待遇。所以老陈参加了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因其进入某工厂成为正式工人,单位为老陈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目前老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逾15年。若到其法定退休年龄,老陈可将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然后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如果老陈到退休年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不足15年,他可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标准来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