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13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2年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48961元/年计算)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以2013年12月31日为界点计算年龄段。
凡2014年1月1日之后被征地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其中,政府承担12%,个人承担8%,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按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具体年龄段的划分为: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养老保险费;男年满55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一次性趸缴15年养老保险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部分按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在201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趸缴养老保险费总额=48961×60%×20%×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年数。
例如,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总额为29377元(48961×60%×20%×5)。其中,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为17626元(48961×60%×12%×5),个人缴费为11751元(48961×60%×8%×5);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费用为按应缴纳总额35252元的50%,即17626元(48961×60%×8%×15×50%)。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政府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的缴费补贴计入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8%费用计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退休后方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000元左右。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可享受取暖补贴。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享受高龄津贴补助,享有养老金待遇提高政策。
去世后可按规定发放丧抚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账户。男、女均达到60周岁方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标准由银川市政府统一确定(现为每人每月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但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者的衔接。对已参加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银川市也将制定便捷转移办法,将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中。
《意见》保障范围和对象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3万多名被征地农民,自2012年1月1日以后经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具有银川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