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养老保险将推重大改革
缴费年限越长养老待遇越高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将推出重大改革:缴费比例将由现在的13%提高至18%,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同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进行调整,新办法更多地体现缴费对待遇的影响,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待遇也越高。
据了解,国务院于去年底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市据此制定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几经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待7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正式实施。
个人账户调整:从11%至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中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到实账实计,共济基金不得挤占个人账户。目前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此次改革将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提高至1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提高至8%,单位缴费比例提高至10%。
同时,个人账户的规模也进行了调整。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11%,剩余的2%计入共济基金。经过调整后,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10%计入共济基金。这意味着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但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将不作调整。
缴费越多养老待遇也越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进行改革。目前我市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改革后将调整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现行标准是“个人账户积累的1/120”,改革后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家的标准,退休年龄从40岁至70岁都有不同的规定,如4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233,7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56。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多地体现了缴费对待遇的影响,强化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简单地说,就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养老待遇也越高。反之,缴费年限短、缴费工资低,养老待遇也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测算,按照新的政策,预计85%的参保人养老待遇将提高,但15%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工资较低的参保人,其养老待遇将降低。
5年内待遇“低不减,高递增”
新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不同,将造成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养老金高低的一定差别。我市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过程中,将实行养老保险待遇“低不减,高递增”的做法,即对在改革后的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旧办法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旧办法的,在发放旧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加发新旧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