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
51社保网社员问:社保法里没有规定清算的政策,清算是什么情况呢?
51社保网余老师答:“清算”一般指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回给本人,同时清空缴费记录。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有部分灵活性缴费政策允许中途清算,如农民工离职等等。由于养老保险的意义在于长远,而清算之后,虽然在短期内拿到了个人账户上的钱,长远来看却丧失了缴费年限,会导致可能享受不到养老金待遇,或者可能养老金待遇降低,这样必然会影响到长远利益。所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除开特殊原因(如死亡、出境定居、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但个人不愿意再延长缴费等)外不再允许中途清算,这样的做法有利于避免短期行为,保护参保人利益,实现养老保险的真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