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
沈阳城乡基础养老金每月涨至130元此次调整后,将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备受关注的沈阳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确定每月上涨至130元。1月6日,沈阳市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均达到130元,同时提出到2015年末,沈阳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该意见已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12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2014年6月,辽宁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扩充至了12个档次。按照规定,参保范围是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2个缴费档次,也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年缴纳。
需要参保者注意的是,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最高达到170元
沈阳市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也比之前增多,最高补贴达到170元。据了解,此前沈阳市政府补贴为50元。按照实施意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照省政府确定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按照参保人每年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分别对应补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50元、170元。
此外,对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均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于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对于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48%。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于参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并享受政府补贴。
基础养老金:城乡、新农保统一每月涨至130元
此前,沈阳市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后,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一,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0元。此次调整后,将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市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对于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此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一定的丧葬费待遇。意见明确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转移接续在迁入地申请即可
同时,受关注的养老转移接续问题,意见明确提出,沈阳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