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出台 员工退休可领双份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员工缴纳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
建立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
按照《意见》,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以及外地驻深企业,也可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缴费部分分配拉开差距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我市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即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但是,如果还未达到的,则不能提前提取。
企业缴费可享税收优惠
由于企业年金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市政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费在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从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6%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员工个人缴费的部分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意见》已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原按照《通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企业资源原则和市场化原则移交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经办管理。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企业和个人缴费可向前追溯到2004年5月1日,2007年1月1日后申报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自方案备案当月起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