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找工作难免会遇到这样的,找到新工作签订合同上班,有的可能是上班一两个月就想换工作,有的可能几天就走了。还有的就是工作了几个月被开除了,而你只能耽误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下一份工作,而且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你应该怎么做呢?下面就和轻松保小编一起来看下有一个这样的具体案例。
蒋某在某公司工作2年后离职,于2015年4月1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至5月29日,某物业公司解除了蒋某,但未出具解除证明。蒋某于6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出具解除证明,仲裁委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出具解除证明。双方均服从裁决,期间某物业公司为蒋某缴纳了4月和5月的社会保险费,并出具解除证明。8月29日,蒋某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保险金,从9月开始可以按1182元的标准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蒋某在6月和7月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680元,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申领相关住院医疗补助金。蒋某以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证明,导致其不能及时申领失业金及门诊费、住院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为由,于10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6月至8月的失业金、门诊费及住院医疗补助金。经调解某物业公司支付蒋某住院医疗补助金5680元。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要承担蒋某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一种观点认为,蒋某在公司只工作不到两个月,不足一年,失业保险费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才能享受,且公司解除蒋某存有争议,虽经仲裁须支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证明,但不能证明公司原因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即使公司存在过错,但是蒋某已经申领了失业保险金,那么他的相关待遇也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故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门诊费、住院医疗补助金等,某物业公司应当及时为蒋某出具解除证明,以方便蒋某办理相关事宜,未及时出具而导致损失,就应该赔偿。本案双方认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裁决,蒋某凭裁决书及解除证明申领了失业金,按规定从领取失业金当月其可以申领相应住院医疗补助金,但领取之前的发生的费用不能申领,故应由公司赔偿。因其失业金和门诊费没有实际损失,不予支持。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并有求职意向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领取失业金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了失业金、门诊费及住院医疗补助金。虽然蒋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不到两个月,但是失业金申领条件之一是劳动者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蒋某失业金申请就可以看出,此一年可以累计计算,并非一定要同一单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因其可以享受失业金,门诊费随失业金同时按月发放,失业金申领虽然有所延后,但未造成其失业金和门诊费实际损失,那么蒋某主张失业金和门诊费损失也就没有依据。关于住院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因为某物业公司及时出具解除证明导致蒋某不能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在失业金申领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公司存在过错,造成蒋某合法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蒋某可以享受6个月的失业金共计7092元,其住院医疗费为5680元,没有超过其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应当由某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出具解除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劳动者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未及时或者不出具解除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申领,此时不仅仅是失业金损失,还会导致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或者是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故用人单位应及时履行自己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向相关部门了解更多的劳动保障知识,以便及时降低单位用工成本,例如本案就是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一年不能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金而疏于出具解除证明,导致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上班还没有转正就被开除的相关消息,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是很受争议,所以小编在此告诫大家,找工作找公司一定要细心观察考虑,同时也要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