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各险种征缴基数均已参照养老保险征缴基数规定执行全区统一的征缴标准,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此次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制度,将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结合起来,同等履行义务就应同等享受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经相关测算,此增加比例风险可控,当年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此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