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发放标准
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太原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本人身份证明
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办理时限及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27号
电话:2211090
太原市迎泽区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太原市五一东街99号
电话:4074142
太原市杏花岭区社会保险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188号
电话:3088400
太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