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对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它是社会保障重要组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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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金待遇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金缴纳方式
1、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失业保险费。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2、支票或者现金缴纳;
3、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哪些组成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4、财政补贴;
5、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失业保险金使用方式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哪些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在哪些情况下失业人员会停止领取失业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部门管理失业金要履行哪些职责
1、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2、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3、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4、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5、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1、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费征收;
2、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就业服务;
3、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4、按照规定核定、发放失业保险金,落实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6、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7、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用人单位使用失业金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证明的;
2、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
3、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职权,拒绝检查的;
4、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拒绝提供与缴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6、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或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哪些行为会构成刑事责任
1、拒绝、刁难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或缓缴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
2、违反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的;
3、违反规定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
4、违反规定少发、不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或者延期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