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化名)产假前与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公司每月给小芳发放800元工资,一共4个月直到小芳产假结束。后来,发放的3200元工资,又被公司从生育津贴中扣除了。
请问,公司给与产假员工发放了部分工资,后来又从生育津贴中予以对等扣除,这种做法合法吗?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由社保部门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放生育津贴,以此保障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依法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单位可以不给休产假的女职工发工资。如果公司发放了工资,再从生育津贴中予以扣除,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当然了,也有些单位,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单位照常发放相应比例的工资,这作为单位的员工福利,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可自由裁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