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休了产假,是否可同时享受当年公休假?
厦门市总工会回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当年年休假。
”并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产假不属于寒暑假或事假,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