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等也分别增加15天产假。这些假期,对人的一生来说,也许只是一个很短的刻度,但对尊重和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休息权却迈进了一大步。
美国社会保障总署数据显示,全球136个国家或地区,女性产假最长的达1年,最短的仅45天。调整后,我国女职工产假时间处于世界中上水平。无疑,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一种进步的象征。
但在具体操作中,一些企业的女职工也对产假“执行难”表示担忧。与能否休足98天产假相比,她们更关注休完产假后,能否重返原来的岗位、继续原来的工作。
因企业岗位有限,“一个萝卜一个坑”,女职工休产假离开了这个“坑”,用人单位必然另请新的“萝卜”来填这个“坑”。而休完产假回来,“坑”又没增加,“坑”里的“萝卜”又没减少,她们将面临失业、离职、改行的风险。
同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的兑现,也十分棘手。一些发“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为由,认定女职工休产假没有劳动,理应不发工资。这样一来,休产假的女职工很可能只有“喝西北风”“吃夹生饭”“坐冷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