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补贴标准经审核后按限额补贴。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②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标准进行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属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发生宫外孕后实施保守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手术治疗的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3500元。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参保职工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治疗、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因急产,不能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分娩后应在10日内(节假日顺延)持急诊诊断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未及时报批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职工因出差、派驻异地工作,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进行补贴。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产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否则,经办机构拒付相关生育保险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