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下文简称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是在我市2012年出台的《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截至目前,新《办法》实施已经有近3个月。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哪些变化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医疗保险局工伤生育科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生育保险待遇有变化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
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按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而试行《办法》只规定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相关待遇。
假期有变化
新《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晚婚晚育”的限定条件,只要合规生育的,均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即顺产有128天产假,剖腹产有143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每胎再增加15天产假。
新《办法》还延长了男职工护理假的时间,由试行《办法》中的10天护理假增加到了15天。新《办法》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
生育津贴领取办法有变化
新《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按津贴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与试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将最高支付限额明确到“年”,避免了试行《办法》因表述不清引起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