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生育保险标准作出调整6月25日起发布执行的《临夏州城镇职工生育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对生育保险标准项目有关费用报销定额进行了调整。
为合理有效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结合全州实际,经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涉及的产前检查及计生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将有结算标准做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报销项目,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项目。
二、待遇支出标准,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在妊娠期、生育及计生项目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报销,具体为产前检查800元,超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剖腹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顺产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一级医院1800元。职工因生育时发生合并症、实施绝育、复通手术时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按《三个目录》审核,符合规定的按85%予以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时不设门槛费、药品费用支付不分甲乙类、《三个目录》内发生的乙类项目个人自付10%,生育过程中确需使用血液及新血蛋白制品的费用个人自付15%,在诊疗项目中可增加新生儿产后的护理(包括新生儿洗浴、脐部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费用。生育时发生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低蛋白血症、卵巢囊肿剥离术等特殊病种,结算需要提供患者相关病历及清单,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生育时使用自费药、滋补营养药、止痛泵,选择无痛分娩、导乐分娩或水中分娩,以及家化病房等高档消费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新参保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按当年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