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1—5月份,巢湖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327万元,全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90人次,人均享受待遇8500元,同比提高35%左右,基金运行安全平稳。
据悉,自今年1月1日起巢湖市新出台《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来,该市人社部门积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经办服务,使生育保险新政稳步实施。该市生育保险新政的出台,不仅提高了该市个人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也缩小了与周边地区的差距,有效地保障了该市5万多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社保知识】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按照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解决。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需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其参保职工自恢复缴费之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并发症、合并症的费用是指生育产假期间并发症和生育当期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应当与本地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只限于一次:
(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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