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我区正式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黄政秘[2007]130号)文件,目前我区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都得到了切实保障。
我区现行生育保险政策与原市政办[1998]21号文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
一、生育保险制度全面覆盖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原政策只适用于企业单位,而新政策则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缴费费率均为0.4%;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为1%,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初次参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费率申报缴
二、生育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对于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即1%缴费的用人单位,除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报销外,另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和享受产假时间为标准给予生育津贴补偿,这对切实减轻参保企业单位的负担,维护用人单位女职工的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三、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扩大。原政策只规定女职工发生生育或流产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包干使用。根据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包括参保男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2008年1至5月我区执行生育保险新政策期间,共征收生育保险基金31万元,生育保险待遇支出11万元,其中支付生育医疗费32人次8万元,享受生育津贴6人次3万元,人均享受生育津贴5200元。单次报销最高金额达10206元(其中生育津贴74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