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社会保障基金被贪污挪用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除了对涉案人员依法惩处,我们还必须及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铲除这类问题频繁发生的土壤。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许多研究表明,贪污挪用社保基金问题之所以频繁发生,与我国实行基本上由行政管理机关控制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在这种体制下,行政管理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合一;而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保管和发放全权处理的权力,他们只要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必向广大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这两条恰恰是腐败分子滥用权力、贪污挪用受益人“保命钱”能够屡屡得手的体制上的原因。
其实,早在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针对我国原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以上弊端,已经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原则。《决定》要求: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并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
这两条原则是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运作、堵塞作弊漏洞的有效制度安排:引入个人账户制度,可以扩大广大受益人群(也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所有者)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加强他们对社会保障体系运作的监督,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既为长期经济发展提供资本积累,也减轻了政府筹集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负担;通过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经营分开,既可以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又能强化基金经营者的责任,保障这些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如果深入贯彻落实这两条原则,能够改变既不向受益人报告、也不受他们约束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格局,非法挪用救命钱、孳生腐败现象可以得到有效遏制。问题在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的新社会保障体制至今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
建立新社会保障体系所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以致目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的基金数量很少,根本无法满足发放养老基金的需要。鉴于这种情况,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用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的办法做实个人账户,可以一举三得:
一可以直接解决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保基金补偿问题;
二可以通过社保基金来行使所有者权利,完善公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
三可以减轻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负担,减少孳生腐败的土壤。
总之,社保基金的事故频仍,从一个侧面表明加快建立具有硬约束的、能够有效运转的新社会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将社会保障的基金经营与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分开,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