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是不是也有这样的困惑,社会保险可不可以一次性补缴,不按规定缴费有什么样的影响,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市民因为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需要使用社会保险时才发现参保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参保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职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在规定的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灵活就业人员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市内三区定点的交通银行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
社会保险补缴规定--在职职工
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按规定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社会保险费。无法确定历年缴费基数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距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存在的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情况,可按规定补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
延长缴费人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日常生活中其他方面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影响正常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以及未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补缴中断参保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连续缴费6个月(等待期)后按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影响非本市户籍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缴纳和享受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参加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需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
影响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根据青岛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非本市户籍学生入学须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市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
影响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在市区范围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交、补办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