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具体的法律定性,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处罚也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这必然减损法律的威慑力和行为人违法成本风险,放任这种行为处于法律规制的缺位状态。
据报道,2012年全国共核查五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9041万人项,查出7万人冒领待遇11807万元,已追回11389万元。
其实,冒领社保待遇并不是新鲜事件,据媒体报道,2008年,全国查出3万人冒领社保待遇6970万元,而在2011年更是有6万人冒领社保待遇9475万元。如此巨额的社保待遇被冒领并没有因为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相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反思和监管,反而使事件的发展呈现出逐步严重的趋势。发放社保待遇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社保待遇的发放和监管应该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保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保待遇却屡屡被冒领。笔者认为,如此规模的社保待遇被冒领本来就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可以说在没有对冒领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惩处和监管的前提下,有滋生这种事件发生的现实土壤。
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和法规仅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了概括规定,并在行为后果上仅仅规定了责令退回保险金和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处罚方式。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具体的法律定性,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处罚也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只能依据上述两种处罚方式对其课以惩罚。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必然减损法律的威慑力和行为人违法成本风险,从而放任这种行为处于法律规制的缺位状态。
其次,如此规模的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的出现还在于对社保待遇的管理、发放等环节存在着监管软肋。对冒领社保待遇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惩罚来解决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人之所以胆敢冒领社保待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管不严,一方面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的监管不力。例如退休人员在死亡或失去享受养老待遇资格后,其亲属仍继续领取养老金,或者一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采用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年龄、工种等违规手段给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以此冒领养老金;另一方面是对相关行政人员的监督不力。由于存在着监督职能不足、监督体制不顺、监督力度弱等这些监督制度上的软肋,给一些负责社保基金的官员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以至于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把社保基金当成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的工具。
社保基金不仅关乎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现实需要,是社会再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也关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面对我国对冒领社保待遇的法律规制、惩罚和监管缺失的现实情况,相关部门首先应从制度设计中明确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等行为的法律定性并从行为后果上细化对这些行为的规制方式和惩罚力度,从而为对社保待遇冒领行为的整治和防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依据。其次,完善监管和监督机制,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保基金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堵住制度或者程序漏洞,使社保基金得到有效的监管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