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外省人,在广州市内某制衣厂工作了8年,企业一直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现工厂倒闭,暂在广州失业中,希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延续下去。
小王是市内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时参加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正在四处求职阶段,希望在找到正式工作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可以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李女士原为广州市户籍人员(持有出国前户口簿,上面盖有办理移居美国时的注销印记),后移民美国,现回穗从事自由撰稿人工作,希望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以便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这三人在向市地税部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时,均被告知不得办理,原因是:三人皆不具备广州市户籍,不符合办理条件。
市地税部门介绍,根据《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穗社保[1998]28号)和《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的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可以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和住院保险。按照上述规定,不具备广州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广州市内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