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企业不给职工缴社保的理由有哪些?
站在企业的角度,员工社保确实是企业的一笔不小的开支。部分企业恐怕连税务都遥遥不及员工社保的支出。就拿北上广职工来说,如果你的薪资在6000元左右,那么企业所承担的实际用工成本起码是7000+,由此可见社保的支出金额确实很沉重。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少企业就开始动歪脑筋了,通常会找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来与职工去妥协,其实这种做法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我们今天就来盘点一下企业不给职工缴社保的理由通常有哪些?
理由一: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缴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不签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理由二:员工在试用期不缴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理由三:企业不以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时,可以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四: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缴纳金额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且“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通过上述四条理由,你是否进一步明确缴纳社保的重要性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