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立、撤销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实现社保有关信息的共享。根据草案,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不缴社保费可从单位账户扣
草案还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草案规定:“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确保个人足额领取社保待遇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草案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草案指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草案还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
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不办社保要罚单位负责人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