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解决了退休待遇问题,才有可能反过来解决缴费问题,实现劳动者缴费与个人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收入挂钩。否则,缴费是少了,退休待遇却也降低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程度,那就没有意义了。
每年的七月,成为了中低收入者最为忧心的时期。每每此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出意外地“上调”,由此,这个月被戏谑地称之为社保的“涨价期”。
在中国,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就必须承担缴费义务。但缴费并非严格地与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在多数地区,劳动者必须至少以后者的60%为缴费基数。后者其实也并非是真正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地说,就是财政供养单位、国企、大型建账制企业正式员工的平均工资。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中低端劳动者的月收入可能还达不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如果他参加社保的话,工资收入中的过多部分将被迫用于缴费。此前,“700工资、800社保”的事件曾触痛了许多人,虽然有点儿极端,却也是一部分群体中真实的现象。
中国的社保制度为什么如此奇怪呢?这应该与特殊国情有关。我国的社会保险本来是专门为国营、集体企业设计的,当时根本就不对其他社会群体开放。后来,国企改制,下岗人群不再有国营、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必须自己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就出现了缴费标准的问题。最后确定了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最低基数。再后来,当其他社会群体也能够自由加入社会保险体系时,便沿用了这一标准。
当时,计划经济还大行其道,大家工资收入都差不多,问题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时过境迁,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特别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枝独秀,问题就大了。缴费太多,不仅导致中低端劳动者生活压力大,还会逼迫他们弃保。
另外,尚有一点必须强调:参照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所谓“工资”只是单纯地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收入。社保缴费也应与此挂钩。如果一个劳动者长期加班,说明他生活状况极其不如意。譬如在法国,甚至对劳动者的加班收入免个税。
在我国,众多中低端劳动者还以拼命加班为生活常态。表面上看,他们中的许多人月收入已经超过了3000块,但计算其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收入,却也就是1000出头。因而,社保缴费应该以他们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收入为基数。
同时,还必须注意的是劳动者的退休待遇问题。为此,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退休金能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而且财政保障方式应有所调整,向低收入群体倾斜。譬如在美国,就设定有具体标准将退休金分段,在低收入段统一多补贴,在中等收入段统一减少补贴,中等收入段以上则统一少补贴。这是在共同受益前提下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受益程度,值得我国借鉴。
因此,必须先解决了退休待遇问题,才有可能反过来解决缴费问题,实现劳动者缴费与个人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的收入挂钩。否则,缴费是少了,退休待遇却也降低到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程度,那就没有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