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最高将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以下罚款。而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则将被按日加收滞纳金。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有关机构、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87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五、有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形有哪些?
答:从实践看,有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形主要有:允许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就医的;允许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支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的;允许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购买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用品的;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例、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过度医疗服务的;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进行结算等情况。上述情况一经核实,相关服务机构及责任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