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异地派遣劳动者社保缴纳应该有不少小伙伴并不太了解,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指派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这种用工方式适用于一些出现短期性、季节性用工需求的企业,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可以使用工单位减少用工成本。这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要在用工单位处工作并受其监督和指挥。这种用工方式具有弹性化,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也带来了许多实际问题,在发生系列纠纷时对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劳动者的利益如何保障,发生劳动争议时责任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争议。
关于异地派遣劳动者社保缴纳特殊规定简介--异地派遣产生的原因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及义务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以劳务派遣协议的形式,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在二三线城市注册成立,然后把劳动者派遣至一线城市的用工单位去工作,而对于劳动者而言,一线城市与二三线城市最主要的差别之一,就是一线城市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远高于二三线城市。
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获取高额利润,只为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按照当地最低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现象都常有发生。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上述做法,严重影响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异地派遣劳动者社保缴纳特殊规定简介--现行异地派遣社保缴纳规定
随着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出台,就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如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事作出了规定。其中,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中还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今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若再试图通过本文前述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及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的做法,将被严格禁止。此外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还有更多社保相关信息还请登录轻松保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