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缴纳社保一事是我们上班一族都十分熟悉的,相信不少HR伙伴也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员工告诉公司不用给他缴纳社保,直接发现金给他,并愿意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那么,这样做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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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HR如何是好?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因此,这样做是不可行的。
举例分析: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上海市某公司,入职时宋某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宋某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2016年8月1日,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一、宋某诉至法院,一审胜诉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宋某医疗费56554.2元。
二、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宋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三、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原审做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经核算,公司应向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宋仁前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在看完案例后,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呢?
关于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保,HR如何是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还可能使用人单位面临很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