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保网社保知识早报:王先生在某网络公司上班。网络公司与王先生约定,无论工资多少,都是按照最低的社会基数交社保,王先生也同意。但王先生在网络公司辞职之后,向相关部门举报网络公司在其在职期间没有足额交社会保险费,要求网络公司为其补交之前少交的社保费。
网络公司则认为,社保具有强制性,从王先生入职的第一天起公司就为王先生交了社保,而且约定这个协议,也是在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签的,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
公司与王先生约定按照最低的社会基数交社保违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所以单位需要为王先生补交之前少交的社保。交社保是一种长期的投资行为,但是面对每个月都要扣除的款项,我们不要自乱手脚,即使企业已经征得员工同意可以少缴社保,也不能这样做,最后吃亏的不仅是企业,还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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