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简称社保)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社保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保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且实施范围要远超于商业保险的范围。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介绍,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并给予国民待遇。我国对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保,同样给予国民待遇。据统计,2012年末,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有24.64万人,做好外国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非常重要。
参加社保的范围及待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的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前,虽然国内有些文件对外国人参保有所要求,如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且我国一些地方也已先行出台了外国人参加社保的办法。但从国内的整体情况来看,只有江苏省、广东省和上海市等地对外国人参保有相关规定并有外籍人士参加国内社保,并没有形成全国性共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里的这一内容,人社部在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两个月后,即2011年9月6日颁发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的范围及有关待遇享受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暂行办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社保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洋打工人员”在履行其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的同时也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具体办法和注意事项
从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各地对外国人参保工作非常重视,像北京市率先启动了外国人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颁发了《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给出了外国人参保的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下面以北京市为例具体说明:
1.办理登记
北京市规定,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
(1)首次登记时,需提供本人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证件,并填写社保制式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2)上述证件中,外国人就业证是确定外国人劳动关系和缴费地的最主要依据。
(3)外国人参加社保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申报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其缴费比例与我国城镇职工一致。
2.登记之后
外国人成功办理登记后,会收到与普通中国市民一样的医保存折和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外国人持社保卡按照相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与北京市民一样的“实时结算”的待遇,即医药费中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直接由医保基金支付,员工只支付个人部分。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如果是社区医院,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可累计支付2万元;第一次住院的医药费超过1300元的部分(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超过650元的部分),根据医院的等级以及医药费的金额,医保基金按照不同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3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政府在医保方面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存在因国情不同而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例如:外国人去任意一家医院门诊就医时遇到的语言障碍、待遇申领表格的填写困难、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与外国人实际生育情况相冲突等,可能会对外国人在我国享受社保待遇产生一些阻碍。
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在华就业外国人的生活,几乎所有用人单位都选择了双重保障,即为外国人缴纳我国的社保之外,还为其选择级别不等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有效补充。用人单位为外国人选择商业保险,建议可从社会保险无法覆盖的领域、待遇水平相对较低的岗位、外国人的个人意愿等方面,综合考量和选择保险险种,以便更好地保证其外籍员工在华工作及生活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