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治理结构缺位导致企业年金安全性危机
(一)2004年之前从没有统一的企业年金投资细则
(二)企业年金原有四种经营模式的风险源
(三)上海社保案是经办模式的典型失败案例
二、“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利弊分析
(一)公共治理危机与养老金治理危机
(二)“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关键在于不能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
(三)“为国民经济服务”口号的导向是错误的
(四)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收益率一般低于私人部门的企业年金
(五)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投资行为常常发生社会利益冲突
三、地方政府的退出与中央政府加强监管
(一)从上海社保案看政府退出的趋势
(二)从广东事件看中央与地方的博弈
(三)地方政府退出的急迫性
四、完善养老金监管的一个历史转折点
(一)企业年金营运模式的新起点
(二)几个结论
【摘 要】 文章认为中国建立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之后,原有的4种运营模式应尽快让位,政府应尽快退出。从上海社保案可以看出,“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存在诸多弊端,很难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养老基金治理结构,而且容易被用于“为国民经济服务”这一不符合企业年金的目标。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投资结果大多都不理想,投资行为也常常发生社会利益冲突。
【关键词】 公共管理 社会保障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 DB与DC型养老计划
【作 者】 郑秉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中国企业年金安全性问题近来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例如,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高达34.5亿人民币,其中绝大部分为企业年金,较少是基本保险资金。截至2005年底,上海年金中心管理的资金达110多亿元,占全国年金总额的1/6;换言之,仅这次涉案企业年金的数额就占上海市政府掌控的企业年金总资产的1/4~1/3 。
一、法人治理结构缺位导致企业年金安全性危机
在上海社保案的诸多分析中,绝大多数媒体和文章都将之认定为是违规投资或拆借造成的。但从本质上讲,导致上海社保案的根本原因不是投资违规操作的问题,而主要是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法人治理结构缺位造成的。
(一)2004年之前从没有统一的企业年金投资细则
中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显示,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13年里,中国根本就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营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1995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供款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投资管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至于投资问题就无章可循了。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虽然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但对投资营运的方式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