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企业不得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已经建立的,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别与省国资委、审计厅联合下发闽劳社(2005)286号和3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
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
为避免国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过程中,采取过当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86号文件要求:
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经省国资委同意、其他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凡是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国资委报送实施情况年度申报表。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筹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在税前扣除。
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企业不得为其建立企业年金,已经建立的,应按规定予以清理。执行“一保两制”的企业,属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将要审计
为避免有的企业将“企业年金”从工资总额提取并免交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成为企业避税的工具,309号文件规定,审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应针对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独立性的特点进行合规性审计,不符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年金均不能视为合格的企业年金。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建立的年金计划,准予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企业,企业年金计划可从1998年1月1日起进行追溯,追溯金额允许当期税前扣除;如果金额较大的,可分年摊销。
据了解,1992年1月起,我省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至今年8月底,全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有4500家,约14.5万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约1.8万人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出资人的自愿行为,也是提高员工福利和员工退休后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