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本法应成中国贝弗里奇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22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审议。两条新闻的政策指向似乎截然相反,前者以放宽社保政策的方式为企业减负,后者却着意于社保基本法的催生。经济增长放缓背景下,旨在增加民生福利的社保政策,到底是发展的绊脚石还是助跑器?答案不仅关系到调控政策的判断与选择,而且关乎社会保险法的前途与命运。
全球经济放缓和外需衰退给中国经济造成严重挤压的后果表明,长期以来中国依赖出口和投资拉动增长的模式已经受到严峻挑战,靠刺激消费和扩大内需保证增长正在成为新的共识和现实选择。实际上,这样的努力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也已进行过尝试,但最终的效果并不明显。中国民众的高储蓄、低消费倾向,与自古以来的勤俭节约传统有关联,但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真正遏阻内需成长的要害,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带来的民众消费信心不足、支付能力有限。完善社会保障是扩大内需的根本对策,无后顾之忧,有稳定预期,则民众必定敢于花钱消费,一发动而宏观经济全盘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内容,其中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通常简称“社保”的社会保险,决定了劳动者可以在年老、失业、生病、受伤、生育的特殊情况下,能够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的运行情况并不能令人满意。覆盖面低,保障水平有限,城乡二元割裂严重,地区之间互不认可,社保基金安全风险较大……在种种弊端的背后,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位,司法约束的丧失,是不可忽视的一条。填补法律空白,是社保体制自我完善的需要,同样是完成保增长使命的要求。 社会保险法从1994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如今又成就了一个14年砺一剑的立法案例。其间的最大难点或许在于,中国的社保体系一直在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演进的路上。而今,全面覆盖城乡、力求权益均等的基本方向已经确立,剩下的技术层面的规范正好需要一部提纲挈领的基本法来设计。具体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细节问题,尚可期待分门别类的专业法来解答,社会保险法的任务在于对共性问题提出基本解决路径。比如社保基金的监管问题,草案中提出设立社会保险监管委员会,不失为一种有新意的因应之策。但如何保证这样一个委员会真正代表社会各方行使监督权利,而不会被虚置为一个摆设,仍需有进一步的预备与防范。
法律与现实到底哪一个应该走在前面,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总结经验的法律与规划未来的法律,都有它们存在的价值,社会保险法更应当成为一个启迪长远的典范。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写下了传世经典《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它所确立的原则深深影响了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这正是思想指引现实的明证。社会保险法应该成为中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它事关人民的福祉,也关乎经济的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