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出台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的新政后,有不少企业人士咨询具体的办理事宜。8月11日,记者就企业申请条件、实施时间、申请程序等问题采访了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赵鹏飞。缓缴社保具备3个条件
赵鹏飞介绍,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降低工伤等相关费率
“考虑到当前严重困难企业融资困难,降低工伤等相关费率可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赵鹏飞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保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可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费率浮动办法,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下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
1000万元以上须省厅核查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携带相关材料,及时申报。在市州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本级社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缓缴养老保险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核查。
赵鹏飞表示,只要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缓缴社保费,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受影响吗?”赵鹏飞肯定说,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