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数日前公布,与此相应,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有所改变,其中月均缴费工资基数由2005年的2734元调整为3008元,也就是增加了274元。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2007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月平均工资为3008元。现在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凡是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3008元。
具体来说,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9024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如果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9024元的,都要以902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算,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2106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805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1203元,根据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是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60%、40%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2106元、1805元、1203元。
同时,根据本市规定,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106元。此外,自2007年4月1日起,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147.42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2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