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负责的、正规的用人单位,老老实实的给员工缴纳社保,没想到“李逵变李鬼”,缴完才发现员工的信息竟然是假的。。假。。的。。
关键社保缴纳的时候没发现问题,但是享受社保福利的时候,尴尬的状况就发生了。
“案情:2014年6月9日,李某以案外人“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入职某公司做杂工。公司以“张某”名义为李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7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同日,公司将李某送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65天。
住院期间,公司向李某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并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鉴定费等。
2015年12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的受伤事故为工伤。
2015年12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伤残八级。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某冒用案外人“张某”的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依法履行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以“张某”的名义入职,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更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已经或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了工伤保险。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身份证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依《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延伸扩展
一、用假身份入职,如何确认劳动争议主体?
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时,申请者应以其自身名义主张权利。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裁决驳回以某人的名义申请的劳动仲裁。所以,当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时,应以真实的身份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以真实的身份来主张权利。否则,其请求将被驳回。
二、用假身份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应聘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欺诈行为。
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公司发现员工使用假身份证之后,就有权以合同自始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任何补偿。
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规范用人单位的规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法建立与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各方面进行细化与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身份证明须真实,员工充分了解该资料的真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
对员工做背调,通过网站等渠道对身份证进行核查,并且要求劳动者提供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提供"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