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萌是2011年2月离职的,他看准了一家造纸厂的车间主管岗位。薪资谈的不错,公司发展也有好几年了,呆萌觉得很满意,于是决定签下劳动合同,准备下周就来办理入职手续。
签字的时候,呆萌突然发现谈好的薪资还要扣去社保部分,就试着问问HR,这社保能不能不缴呢?
HR一听,大喜过望,还有愿意主动放弃社保的员工呢,于是一口就答应了,为了“以除后患”,HR跟呆萌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答应其除每月不扣除相应的个人社保款之外,还给予呆萌200元/月的补偿金,以此证明这确实是呆萌自愿的行为。
没成想!!这又是一个“看到开头却猜错结局”的系列,呆萌在这家单位做到第四年的时候,通过挂号信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怎么回事儿呢?这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明明就是呆萌自愿签署的不是吗?
原来,因为要在城里买房子结婚,呆萌从2014年年底的时候,就开始去各个楼盘观望了。售楼部的小哥原本都挺热情的,但是听到呆萌没有社保、又是外地人,都没啥讲解的兴致了。有个楼盘销售告诉呆萌,本地购房有社保连续缴纳年限要求,没有在这座城市缴过社保的外地人是没有购房资格的。
这话如一个晴天霹雳,一下子拍醒了呆萌,一直觉得社保没啥用,就傻乎乎的跟单位签了那“看似占了便宜”的自愿放弃协议书。但是社保既然是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那么这家造纸厂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于是2015年1月,呆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金。
YOYO解读:
对于呆萌这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来到这家造纸厂协调处理。HR觉得十分委屈,出示了当时和呆萌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反复解释这确实是呆萌主动提出放弃的。对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向其解释道:虽然放弃社会保险是呆萌当初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自愿放弃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此协议对呆萌和公司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不参加社会保险,呆萌和公司都有责任,但法律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最终,认定呆萌将之前领取的每月两百元补偿金退还给公司,公司答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愿意向呆萌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所以各位HR,社保这么重要的事情,可不能忽视以及自以为是哦。
下面小编要给你讲讲,什么叫规范的缴社保。
首先,只要是跟企业有劳动合同的员工,都要缴纳社保,不能一部分缴纳,一部分欠缴漏缴;其次,要按照员工薪资的实际基数缴纳社保,不得以最低基数缴纳;另外,五险要统一缴纳,不得擅自将五险变三险;以及,企业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任何跟员工私自定下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最后一点也很重要,试用期同样要给员工缴纳社保,不得在试用期满后给员工补缴社保,这样员工社保断缴带来的风险同样需要企业来承担。
以上,如果你觉得实在是有点懵逼,不如把员工的社保统一交给轻松保来管理,这么一来,专业度上来了,而员工社保管理不当造成的劳动风险也绝对不会出现呢。
小百科
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面临三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是因单位胁迫“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等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