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图省钱降社保标准 对簿公堂成功索赔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职工与单位的官司越来越多。昨日,市一重庆中院公布了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可以来看看。
公司图省钱降社保标准
卢小姐和公司签合同时,约定的月工资是3000元,公司为了省下一笔社保钱,给她缴社保时,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远远低于卢小姐的实际工资收入。卢小姐不满,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告上法庭,请求经济补偿金。
近日,市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卢小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被认为无效,公司未按卢小姐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应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万怡称,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工伤恶化要求赔偿被拒
10年前,周某遭受工伤,向单位索赔,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10年后,周某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发现伤残等级由8级升至6级,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重新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7万元。近日,市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万怡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法官建议,劳动者如果遭遇工伤,应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解除劳动关系。雇佣超龄员工出事想赖账
50岁的张女士是农村户口,在渝北区一小区物业当保洁员。2013年3月8日,张女士与物管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期间接受物管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且规定了考勤制度,要求张女士每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对工作纪律也有要求。物管公司按月向张女士发放了工资。2014年1月10日,邓某驾车将上班途中的张女士撞伤后死亡。公司以张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与张女士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虽与物管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张女士系在用人单位持续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后由用人单位继续雇佣,且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不能仅依据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实否认劳动关系。而且,张女士与物管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万怡称,现在有很多餐馆、酒楼、小区物管保安、保洁员招收大龄员工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单位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谨防得不偿失。